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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各类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权限和规格式样
(一)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按照上级规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名称印章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基金会各部门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下方横排部门名称,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发。
(四)基金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专用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下方横排专用名称,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发。
二、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金会各部门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公布启用并备案。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及秘书处履行职责时使用。
(二)专用印章经批准用于履行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时使用。
四、印章的管理
(一)“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及“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合同专用”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限在印章保存场所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外用印,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印章负责人监印方可。
(二)“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印鉴”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限在印章保存场所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外用印,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印章负责人监印方可。
(三)使用基金会印章,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用途、用印件名称、数量,使用人、监印人签字。
(四)基金会制发公文、奖状、证书、报表等需使用“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时,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五)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更换、使用新印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采取严格的保管措施;做到遵纪守法,不循私情,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对非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和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七)启用新印章或机构撤销后作废的旧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同时收回,入档封存或销毁。上缴或自行销毁旧印章,经管人员要予以登记备案,并注明启用和废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