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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重大捐赠活动,应当公布捐赠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捐赠项目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