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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按照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加强山东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支持山东大学教育事业发展,以及奖励、资助山东大学的师生员工进行教学科学研究,资助山东大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而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对大型捐赠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捐赠单位以及合作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项目办公室或项目组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如因项目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及时向捐赠单位征求意见,协商一致。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向捐赠单位通报项目进展,其余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需与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实施由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帐户。
第十三条 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办公室或项目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向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接受山东省民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