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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基本政策
(一)基金会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工作表现是员工聘用、晋升的最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聘用规定
第四条 入职手续
(一)应聘者通过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单位进行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并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基金会聘为正式员工;
(二)上岗之前,必须提供区级医院的健康证明,身体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五条 试用期
(一)新员工被聘用后,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合同聘期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
(三)试用期届满,经基金会或基金会所委托单位考核合格者,于试用期结束后次日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七条 合同到期,如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到期终止。
第八条 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另一方可不必提前通知对方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员工管理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保守工作秘密;
(二)维护基金会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
(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五)与其他员工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六)在工作场所着装整齐、举止有度、礼貌规范。
第十条 基金会推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制度:
(一)实行年终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
(二)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并将作为员工转正定级、续聘、晋升、提薪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