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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产是指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较高(一般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一般采用直线法按月计提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由秘书处制定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实物保管账(注明购入时间、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等),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调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审批,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审核,报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丢失、毁损由实物负责人填写报告单,由基金会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审核,报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字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责任、使用不当造成的,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第八条 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1、捐赠物品入库,资产管理员履行验收手续,审查实物与捐赠协议或物品清单是否相符,捐赠物品的数量是否准确、捐赠物品的质量是否完好。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入库单一式3联:一联财务作为入账依据;一联同库存月报一起报财务;留底一联由管理员妥善保存。捐赠物品与捐赠协议或物品清单数量不符、质量不符,资产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向秘书处汇报。
2、捐赠物品出库,资产管理员开具出库单一式3联:一联财务作为销账依据;一联同库存月报一起报财务;留底一联由管理员妥善保存。
3、资产管理员每月对捐赠物品进行盘点,盘盈、盘亏的捐赠物品,及时查明原因,按第六条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4、资产管理员对捐赠物品的安全和完整负主要责任,因工作不善,造成捐赠物品丢失、毁损、短缺,由捐赠物品管理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