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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进步加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修订草案)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各类资产,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

第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并指定一名专职副秘书长分管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重大财务制度、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对外投资等,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基金会内部设置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开展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与山东大学签署代理记账和代理出纳协议,由山东大学财务部负责代理记账和代理出纳工作,在将来必要时,由基金会独立负责记账及出纳工作。

 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基金会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当年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严格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程序,预算执行过程需要调整的,应列明调整原因,由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以下不含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20万元以下的项目内部预算调整,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内部预算调整,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追加。严格执行预算追加程序,预算需要追加的,应列明追加原因,由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以下不含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单项10万元以下的预算追加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项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预算追加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项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须通报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六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二)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需及时查明原因。

(三)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经办人应至少提前一天向出纳人员预约。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开户银行的,基金会应在国有、国家控股的合作银行或经批准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基金会实际需要,开设外汇账户、人民币专用账户等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账户的开立及撤销,需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五)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六)基金会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需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七)财务人员每月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八)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银行间转账等银行业务,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

(一)存货是指基金会接受捐赠、无偿调集、从其它渠道无偿取得的物品及基金会采购的物资。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四)基金会参照《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实行专人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定期盘点,对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

(一)基金会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权益类、债券类投资等。

2.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投资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并加强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五)基金会投资收益需全部足额纳入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六)期末,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这些资产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七)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的年度计划内的投资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年度计划外的投资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八)投资理财产品的赎回须经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必要时由投资专家委员会进行研判。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基金会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主要包括党费、团费、会费医疗保险等,应按照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其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七章 收入管理

二十五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捐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取得的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政府资助收入、银行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及银行利息收入主要有以下用途:

(一)支付留本收益;

(二)慈善支出;

(三)基金会日常运营;

四)风险准备金

(五)收益再投资

(六)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二十七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户后,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十八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二十九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三十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捐赠实物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当采用自行评估或者专业评估等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公允价值,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按公允价值入账,须取得价值证明文件,并履行必要的检查和验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并根据实际情况变现。

 

 支出管理

三十二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十三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6%。

 业务活动支出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单笔2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二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单笔2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支出,经基金会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笔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1.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

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笔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

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笔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支出须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留本基金项目的支出应根据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按照实际收益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三十六 管理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发生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当年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三十七 筹资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筹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的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而又确需开支的费用。

三十九 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一)已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

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笔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

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单笔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单笔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由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四十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结转结余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结转结余是指年度终了留存在项目中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

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

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加强结转结余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和支出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票据与证书管理

四十四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四十五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十六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十七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捐赠证书的开具,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基金会应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基金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反映分析结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是指基金会使用基金会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采购管理,按照《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合同”是指基金会开展工作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等。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以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宗旨,决不允许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五十五条 合同理事长、秘书长或分管财务的副秘书长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签署合同。

第五十六条 捐赠协议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签署;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签署。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包括纸制档案和电子文档两大类,其范围是指:

(一)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相关辅助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情况汇报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固定资产盘点表及财务电子数据资料等。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十五章 财务信息公开

五十九 基金会应当每年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六十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

六十一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六十二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大学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基金会监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基金会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和解释。

第六十 基金会及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七 附则

六十八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参照山东大学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