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基金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集体决策机构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集体决策机构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对涉及某一领域的具体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决策会议的出席成员、列席人员由各决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在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四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把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分层分类,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基金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投 资和使用计划;
(五)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的确定和重要调整;
(七)员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九)重大投资活动;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一)基金会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的对上述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三)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重大公益慈善项目;
(二)留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三)单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四)未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和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以上均不含有指定用途的项目;
(五)其他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需上报理事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资金及物件的使用安排;
(二)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以上不含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三)未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和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以上均不含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秘书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可以根据理事会会议授权讨论决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与基金会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基金会职工全体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基金会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应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相关记录及与会议决策有关的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决策会议实行回避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限制传达范围的决议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议和讨论情况;会议决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有关细节和内容。对泄密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未经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其中涉密材料和内部资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决策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做好传达和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复议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大学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基金会监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存在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理事会决定的;
(三)未经理事会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理事会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