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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科学、民主、依法依规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基金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集体决策机构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集体决策机构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对涉及某一领域的具体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决策会议的出席成员、列席人员由各决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在议事规则中确定

第四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严把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分层分类,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基金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投 资和使用计划;

(五)基金会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的定和重要调整;

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重大投资活动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基金会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二)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的对上述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十)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重大公益慈善项目;

留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单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未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和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项目,以上均不含有指定用途的项目;

)其他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需上报理事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资金及物件的使用安排;

(二)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以上不含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三)未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和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单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以上均不含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九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秘书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可以根据理事会会议授权讨论决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与基金会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基金会职工全体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基金会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参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人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应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相关记录及与会议决策有关的文字、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决策会议实行回避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限制传达范围的决议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决议和讨论情况会议决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透露有关细节和内容。对泄密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未经同意不提供查阅。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其中涉密材料和内部资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决策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内部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做好传达和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复议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 基金会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贯彻落实。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大学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基金会监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关人员的责任,存在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理事会决定的;

(三)未经理事会讨论由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理事会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