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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捐赠冠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高校捐赠冠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冠名是指学校以各种形式接受社会捐赠,并以捐赠人或者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对教学机构、建筑景观和奖助金等项目冠名的情形。

捐赠人是指自愿无偿向山东大学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捐赠冠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坚持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四)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整体规划。

第二章  冠名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捐赠人无偿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倡导刻石记载、颁发证书等方式以资纪念,从严控制捐赠冠名。

第五条 捐赠冠名实行分类管理,教学机构原则上不得捐赠冠名,建筑景观捐赠冠名应严格控制,奖助金等其他项目可以捐赠冠名。

教学机构包括学校内设各教学单位、班级和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

建筑景观包括各类校舍建筑,以及广场、道路、园林、桥梁、树木、绿地、水系等校园景观。

其他可以冠名项目包括奖学(教)金、励学金、助学金、人才岗位基金、各类发展基金、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竞赛及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等项目。

第六条 命名标准

1.各类校舍建筑捐赠冠名的,捐赠财产实际折现价值应不低于建设成本(重置成本)。其中,冠名在建、拟建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变现并到账,首次到账比例不低于30%;冠名其他校舍建筑的,捐赠财产应在捐赠冠名协议签订三年内全部变现并到账。

2.景观捐赠冠名的,应根据景观位置、空间大小和文化含义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冠名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景观建造、修缮总成本的1/3。

3.奖助学金、励学金冠名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奖教金、各类发展基金不低于10万元;文体活动、学生竞赛类捐赠冠名应不低于活动成本1/2。

4.人才岗位冠名应不低于人才岗位一个聘期的金额,具体参考山东大学人才体系确定。

5.留本项目的初始冠名捐赠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会议室、报告厅、教室、音乐厅等功能区域以及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的捐赠冠名,需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捐赠方要求具体商议,应不低于相关建设成本的1/3。

7.其他捐赠项目冠名权的获得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冠名原则上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简体汉字,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捐赠冠名,一般按“AA BB CC”的格式命名: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景观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池、泉、渊)、山(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示例:思源学术报告厅、臧健和教育基金等。

第八条 捐赠冠名应约定冠名期限,除留本基金外原则上不得永久冠名。建筑景观冠名期限不应超过其实际使用期限。奖助金类等项目冠名期限于项目执行完毕截止。

第九条 捐赠冠名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含简称)的,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全校各单位在受赠之前应对捐赠人社会声誉、捐赠资金来源进行充分调查,对捐赠冠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全校各单位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并冠名的,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冠名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部是捐赠冠名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冠名跟踪管理以及捐赠冠名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受赠单位对捐赠冠名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捐赠冠名条件的,受赠单位应制定具体冠名方案,明确捐赠金额及冠名对象、名称、期限、解除条款等内容,履行相关决策和备案程序。

1.奖助金、各类发展基金、文体活动、比赛竞赛等项目的冠名,由受赠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确定,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2.人才岗位基金的冠名,由人事部(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批,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3.会议室、报告厅、教室、音乐厅等功能区域的冠名,院级项目由各受赠单位自行确定,报合作发展部备案;校级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后勤保障部等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4.不直接承担学生培养任务的研究机构的捐赠冠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等部门审批,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5.建筑景观的冠名,由合作发展部牵头,文化委员会办公室、基建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协同参与,共同论证冠名方案,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并将冠名方案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由学校党委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将已冠名的建筑物拆除,冠名期未满时,受赠单位应与捐赠人进行沟通,协商具体解决方案,并视情况报合作发展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捐赠人或者冠名名称出现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捐赠人未按捐赠冠名协议履行义务的,学校有权取消捐赠人的冠名权。捐赠冠名的解除由受赠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合作发展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捐赠冠名工作,对捐赠冠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印发前的捐赠冠名,要结合上级文件和本办法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合作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捐赠冠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