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校友会微信公众号
移动版
手机扫一扫访问
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管理,规范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提高综合投资能力,保障基金会投资的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和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合法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具有国家核准证券式资本市场许可证的正式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资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二)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三)直接买卖股票,因捐赠而持有的股票除外;

(四)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五)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投资专家委员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投资制度、确定投资战略、授权投资范围、决策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方案等。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基金会秘书长召集负责审议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投资方案或报告,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等职责。

第九条 投资专家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咨询机构,行使日常投资的咨询建议、重大投资项目论证、投资管理机构的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核。投资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成员不少于5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部门负责人、金融、法律、风险评估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条 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作为基金会下设专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负责市场调研并收集拟投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料及信息、洽谈投资意向,撰写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审核意见,关注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并定期向投资专家委员会汇报、秘书长办公会汇报。

第四章 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按照民主集中原则通过会议决策。会议表决过程中,理事长、副理事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投资工作,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计划的调整均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计划,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开展市场调研、寻找合作伙伴、搜集投资项目信息、洽谈投资意向,对拟合作金融机构及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包括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尽职调查。

业务尽职调查是指对拟投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要素、财务状况、底层资产情况、风险、增信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着重对拟投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包括行业风险、财务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宏观经济政策风险、其他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建议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根据投资项目调研情况拟定投资方案,经投资专家委员会研究表决并报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进行审批。

(一)年度投资计划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股权投资以及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的投资;

(二)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秘书长办公会、投资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理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形成决议,进入项目执行阶段。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进入产品赎回工作,必要时由投资专家委员会进行研判。

第五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外部管理人风险、投资授权和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须遵循以下风险防控原则

(一)系统防控原则。风险防控应当贯穿投资活动的始终,涵盖调研、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通过加强全流程、各环节预警,设定合理、有效的工作流程及应急反应机制,防控各类风险。

(二)动态监控原则。运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对各风险点及相应的业务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风险监控,及时、准确、全面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对潜在的投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三)责权分离原则。基金会投资过程中各岗位人员职责分离、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基金会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应结合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自身发展需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采取组合投资方式配置不同比例、类别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需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合作金融机构白名单、投资领域相关的法律专家库、风险评估顾问库等,并根据政策法规、基金会发展需求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变化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应高度重视投前风险,对拟投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防止因过度追求投资收益等因素而放松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等重大决策事项等进行法律审查和风险把控,降低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参与投资工作相关人员应按照《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投后信息管理,注重投后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政策信息、金融市场信息、所投项目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负面消息、专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防控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投资工作情况,提取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投资风险防控工作需要成立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组,由财务、法律、金融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风险处置咨询、协调、决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需提供年度风险防控工作报告与风险防控专项报告。

(一)年度风险防控工作报告是指基金会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对于已投资的项目,及时监测市场情况,定期排查风险并形成报告。

(二)风险防控专项报告是指对重大风险项目或发生不可预见、重大突发事件,财务与投资工作办公室将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应对措施及时通报秘书长办公会、投资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必要时召开风险防控专项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开展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围绕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违规操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道德教育和岗位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投资收益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是指理财收益。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主要有以下用途:

(一)支付留本收益;

(二)慈善支出;

(三)基金会日常运营;

(四)风险准备金;

(五)收益再投资;

(六)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基金会投资业务人员应本着勤勉尽职、诚实正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一)接受(拟)被投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提供的利益

(二)与(拟)被投资企业或合作方合谋做出有损于基金会的任何行为

(三)向基金会内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与项目方案相关的商业秘密

(四)内幕交易

(五)其他有损于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参与基金会投资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批评、警告、降薪、调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资工作相关人员应忠实履职,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行使投资行为的监督权,负责对投资决策过程和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对投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可根据需要查阅、询问与投资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监事有权列席与投资相关的会议。

第三十六条 参与基金会投资业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制度及规定流程实施规范化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理财风险时可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规范投资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相关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做好投资活动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大额捐赠基金根据协议可单独制定投资运作管理办法;捐赠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根据捐赠协议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根据实际投资工作需要补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